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3月
目录
就业促进政策
1、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2、延长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享受期限
3、公益性岗位补贴
4、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
5、阶段性延长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
6、就业见习补贴
7、贫困劳动力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鼓励创业政策
8、一次性创业补贴
9、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10、创业场所租赁补贴
11、创业典型人物奖励
12、创业训练营
13、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14、残疾人就业创业优惠政策
职业培训政策
15、职业培训补贴
16、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17、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职业培训补贴
18、企业在职职工岗位技能培训
19、就业困难人员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
20、就业重点群体职业培训生活费补贴
21、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培训补贴
22、贫困劳动力项目制培训补贴
23、贫困劳动力职业培训生活费补贴
24、技术技能提升补贴
就业保障政策
25、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
26、延长失业保险金领取时限
27、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
28、个体工商户社会保险费减免政策
29、家政服务企业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补贴
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政策
30、不得随意解除职工劳动合同
31、依法保障职工劳动报酬等权益
32、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33、鼓励协商解决复工前的用工问题。
34、鼓励灵活安排工作时间
35、指导规范用工管理
36、支持协商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
37、支持困难企业协商工资待遇
38、保障职工工资待遇权益
就业促进政策
1、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内容: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
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职工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就业困难人员在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仍难以实现稳定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享受期限延长1年。
申领条件:就业困难人员范围按照《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规定执行。就业困难人员主要包括:女性四十周岁、男性五十周岁以上的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办理渠道: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2、延长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享受期限
政策内容:就业困难人员在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延长1年。
适用对象:就业困难人员。
申领条件: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
办理渠道: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3、公益性岗位补贴
政策内容:对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
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年龄为准)。对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在公益性岗位工作期满后仍难以就业,且工作期间考核优秀的女性45周岁、男性55周岁以上的人员,经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公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后,可适当延长工作期限,续签劳动合同,续签合同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年。
对就业困难人员在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仍难以实现稳定就业的,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享受期限延长1年。
适用对象: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零就业
家庭人员、建档立卡的适龄贫困人员。
补贴标准:由各市确定,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办理渠道: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4、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
政策内容:有条件的市可参照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由各市确定,补贴期限按照公益性岗位补贴管理规定执行。
补贴标准:各市确定。
办理渠道: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5、阶段性延长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
政策内容:受疫情影响坚持不裁员且正常发放工资的企业,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在2020年2月4日(含)至2020年6月29日期间到期的,补贴期限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
适用对象:招用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的企业。
申领条件:受疫情影响坚持不裁员且正常发放工资。
办理渠道:自动延期,无需企业重新申请。
6、就业见习补贴
政策内容:对吸纳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就业见习并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单位,给予一定标准的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就业见习补贴期限一般为3—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见习人员参加就业见习满3个月后,第4个月起用人单位可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继续享受就业见习补贴至见习协议规定的就业见习补贴期满。
适用对象:择业派遣期内(自毕业之日起3年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周岁失业或未就业青年。
申领条件:参加就业见习。
政策标准:见习期间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发放基本生活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见习单位按规定享受就业见习补贴。
办理渠道: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7、贫困劳动力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政策内容:劳务扶贫合作社、乡村振兴劳务社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吸纳贫困劳动力并组织劳务输出到户籍所在县(市、区)以外稳定就业的(合同期1年以上),通过就业补助资金给予每人不超过600元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市、县(市、区)参照交通费水平合理确定。
适用对象:有组织劳务输出的贫困劳动力。
办理渠道:按照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关规定申办。
鼓励创业政策
8、一次性创业补贴
政策内容:对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2013年10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创业人员(企业法人)、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每名创业人员、每个企业只能领取一次。有条件的市可将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放宽到符合条件的新注册个体工商户。
补贴标准:小微企业补贴标准不低于1.2万元。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不低于2000元。
办理渠道: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9、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政策内容:对2013年10月1日以后注册成立 ,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不含创业者本人)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并按规定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适用对象:小微企业。
申领条件:2013年10月1日以后注册成立,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不含创业者本人)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并按规定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
补贴标准: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和每个岗位不低于2000元的标准计算。
办理渠道: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10、创业场所租赁补贴
政策内容:有条件的市对高层次高技能人才、返乡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毕业5年内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生租用经营场地创业,并且未享受场地租赁费用减免的,可给予创业场所租赁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确定。
适用对象:高层次高技能人才、返乡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毕业5年内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生。
申领条件:租用经营场地创业,并且未享受场地租赁费用减免的。
补贴标准:各市确定。
办理渠道: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11、创业典型人物奖励
政策内容:对“山东省创业大赛”前十名,根据获奖等次(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由高到低分别给予20万、10万、8万、5万元奖励 。对新评选的“山东省十大返乡创业农民工”“山东大学生十大创业之星”给予5万元奖励。对新评选的“山东优秀大学生创业者”给予1万元奖励。各市可参照省里的做法,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市级创业典型人物奖励办法。
适用对象:“山东省创业大赛”前十名、评选的“山东省十大返乡创业农民工”、“山东大学生十大创业之星”、“山东优秀大学生创业者”。
申领条件:依据省市相关评选办法申领。
办理渠道: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12、创业训练营
政策内容:选拔有持续发展和领军潜力的初创企业经营者,开展以一对一咨询、理论培训、观摩实训和对接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创业训练营活动。省级创业训练营按照每人不超过1.5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创业训练营活动,补贴标准由设区的市自行制定。
适用对象:有持续发展和领军潜力的初创企业经营者。
办理渠道: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13、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政策内容: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自主创业的,可申请15万元以内(含15万元)创业担保贷款。
适用对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在校生、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符合条件的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港澳台来鲁创业青年;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其他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人员。
政策标准:符合相关规定的,个人及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含教育培训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形式创业的,或有实际创业项目的城乡劳动者,可申请最高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创办企业、民办非企业(含教育培训机构)或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及各类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且合伙人、组织成员均符合借款人条件,按照每个创业企业借款人最多不超过(含)3名合伙人,每人最高不超过15万元,可申请不超过45万元贷款。
贷款期限一次最长不超过3年,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还款后可继续提供贷款担保和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个人每次贴息年限最长为3年。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贷款利率可在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基础上加点100个基点。实际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在上述利率加点上限内与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协商确定。
办理渠道:按照“借款人依规定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审核借款人资格、担保机构按职责尽职调查、经办金融机构审核放贷、财政部门按规定贴息”的流程办理。
14、残疾人就业创业优惠政策
政策内容:对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残疾人,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和社会保险补贴,帮助安排经营场所,提供启动资金支持;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全面做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和配套金融服务;为有就业意愿和相应能力的残疾人普遍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创业培训和就业创业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开发的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岗位,应当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专项用于安排残疾人就业;将农村贫困残疾人全部纳入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范围,强化分类实施和精准帮扶,政策、项目向贫困残疾人倾斜。
适用对象:有就业创业能力的残疾人。
办理渠道:按照残疾人联合会、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开发等部门相关规定申办。
职业培训政策
15、职业培训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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